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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期互联网版权沙龙聚焦版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


发布时间:2024-03-01

6月29日上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京举办第12期互联网版权沙龙,主题为“版权滥用及其法律规制”,来自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无讼研究院、北京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与讨论。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主持。

与会专家讨论了版权滥用的定义与内涵。专家们认为,我国《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权利,明确了所有民事权利滥用行为的违法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当然受到《民法典》权利滥用条款的规制,对版权滥用行为的探讨也应从权利滥用的高度看待。狭义上的版权滥用应包括三个要件:存在相关的权利;权利人有积极或消极行为;其行为有堪称滥用之违法性;而广义上的版权滥用还包括难以追责、未造成直接损害的非诚信或非恶意错误行使权利行为。


与会专家认为,根据版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可将其分为绝对性基础上的版权滥用、相对性基础上的版权滥用与程序性权利基础上的版权滥用。上述表现形式,有些具有明显的版权滥用特征,如主观上的故意与明知,客观上的行为违法性,及后果上的直接损害性;有些则较为隐性,如限制或排除竞争、恶意投诉、恶意诉讼等。对版权滥用的判断,可以适用反垄断法标准、公共利益标准及消费者标准。


针对版权滥用行为的规制措施,与会专家指出,《宪法》《民法典》《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均可作为法律依据。现行《著作权法》未对版权滥用作出明确规定,未来修法时可参考《专利法》第20条的规定,对版权滥用行为作出原则性规定。在法律制度修订相对滞后的情况下,可通过著作权相关司法解释,对版权滥用的行为表现及法律责任作出规定,以应对实践提出的挑战。也有专家认为,著作权法的核心目的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利益,同时兼顾著作权人与传播方、使用方及社会公众各方的利益平衡。讨论版权滥用,应该站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