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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发布时间:2024-03-28

7月28日,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理论研究基地、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主办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问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刘春田、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副主任宋建立、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刘晓梅、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崔国斌、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王志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陈曦、腾讯公司专家法律顾问乔晶、完美世界集团维权与诉讼总监江玉远,以及来自高等院校、司法部门、行业企业的代表100余人参与研讨会。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万勇、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主持。

刘春田从《民法典》、私权保护、市场经济、科学观念多个维度阐述了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他指出,我国《民法典》认可商业秘密的财产属性。作为财产的来源之一,商业秘密的重要性与价值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愈加凸显。市场经济是创新的源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制度是私权制度,按照市场经济的标准改造我国企业与社会是我国深化体制改革的方向。刘春田强调,科学是现代人类技术进步的指南和动力,我国现代化建设必须以科学思维为基础。

宋建立分析了商业秘密刑事司法保护的现状、问题及解决思路。他表示,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相比其他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数量少,但呈现出逐年上升的趋势。商业秘密案件呈现出立案难、成案率低、周期长、维权难的特点,原因在于,实体层面,情节严重认定标准尚无明确规定、主观明知认定难、单位犯罪认定难、犯罪竞合的处理难、境外商业秘密权利人的保护与涉外商业秘密案件的平行诉讼等问题;程序层面,商业秘密案件主要存在关键性电子证据取证难、司法鉴定成本高与难度大的问题。他还谈及商业秘密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认定应注意的问题、刑民交叉案件办理中的法律适用问题、按照商业秘密对产品价值的贡献率确定损失数额认定应注意的问题、员工“跳槽”后的保密义务问题等。

刘晓梅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降低维权难度的司法态度和举措,包括证据保全制度、证据妨害制度、事实推定制度、举证妨碍制度的运用,以及在案件审理中防止二次泄密、加大赔偿力度的措施。同时,刘晓梅重点分析了“香兰素案”按照销售利润计算本案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以及“卡波案”适用顶格惩罚性赔偿的原因,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在精准认定损害赔偿数额与探索惩罚性赔偿作的有益尝试。

崔国斌从财产权模式分析了商业秘密保护立法问题。他指出,财产权本质上是对他人行为的排除,而非对物的绝对控制,因此认为财产法是行为法也不为过。崔国斌认为,商业秘密作为一种财产,应通过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确定商业秘密的原始归属,从而解决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立法与《专利法》《民法典(合同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的兼容与衔接问题。

王志远分析了手段性罪名保护的法益与终极保护目的区别,并论述了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制序本质。他指出,终极保护目的对手段性罪名的解释适用有重要指导意义,但终极保护目的并非手段性罪名的保护法益。侵犯商业秘密罪作为一个手段性罪名,保护财产权利是其终极保护目的,市场竞争制序是其保护的直接法益,因此财产损害并非商业秘密罪成立的必要条件。王志远表示,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情节犯而非结果犯,对“情节严重”进行把握时,需注意不以财产损失作为成立前提。

陈曦介绍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的审理思路及难点问题。她表示,法院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首先需明确商业秘密的属性、内容(秘密点)及载体,其次需判断是否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再判断被告是否构成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最后确定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法院在此类案件遇到的难点,主要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能否达到合理性标准、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及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等。

乔晶主要分享了腾讯公司处理涉商业秘密案件的实务经验及难点问题。她指出,实务中,商业秘密案件主要存在接触性证明难、秘密点证明难、同一性证明难三个问题。乔晶提出,因侵犯商业秘密提起劳动合同违约之诉时,是否必须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需要司法实践加以明确。

江玉远介绍了中美商业秘密立法的比较,分析了游戏行业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他表示,游戏软件源代码及游戏用户数据是游戏的核心机密,游戏立项信息、待申请的专利技术或秘密技术、游戏运营数据等信息也属于游戏的重要商业秘密。江玉远指出,企业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可以从制度与流程、技术、管理三方面入手,包括签署单独的保密协议、控制访问、进行商业秘密分级管理等,同时也需平衡好预防和刑事责任、商业秘密适度管理与企业生产研发效率、劳动者就业及竞业禁止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