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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期互联网版权沙龙聚焦APP视觉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24-03-20

4月20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京举办了第7期互联网版权沙龙,聚焦APP视觉设计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蒋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张吉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卢海君、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处干部杨颖、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刘佳欣、北京五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昭晶、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学博士高雅文,以及高等院校师生、律师、产业界代表共同参与研讨。沙龙由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主持。

       APP视觉设计的商业价值不容小觑。一款好的APP视觉设计能够极大提升应用软件的辨识度和知名度,达到吸引用户和推广产品的商业目的。与会专家指出,APP视觉设计可以选择著作权法、专利法、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路径。
       当前,APP视觉设计的著作权法保护具有局限性。张吉豫强调应当坚持计算机程序与程序输出(屏幕显示等)二分原则,即APP视觉设计是程序运行的结果而非程序本身,且相同界面可通过不同程序运行产生,因此APP视觉设计无法通过软件著作权获得保护,应当寻求相应类型作品的保护。
       APP视觉设计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的可能性较低。李昭晶指出,APP的单个菜单是根据功能需要而设定的,其名称通常是对菜单功能的高度浓缩,在菜单数量有限的前提下,多个菜单的排列组合也仅是简单罗列,故单个菜单以及菜单的组合不具有独创性;APP用户界面的展示方式、页面布局编排有限且相关内容选择具有行业通用性,页面设计布局等编排通常也被认为不具有独创性。刘佳欣也表示,APP视觉设计中具有独创性的单独素材界面,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保护,比如表情包、微信红包聊天气泡和开启页;但是就APP整体视觉设计而言,其应用界面小,可选择性非常有限,选择编排多借鉴用户惯性,且功能性较强,在这种近乎“有限表达”的情况下,只有APP视觉设计与产业通用设计的区别较为明显,才可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但难度较大。
       卢海君则从实用艺术作品角度提出了不同看法,APP视觉设计兼具功能性和美术性,可考虑作为美术作品中的实用艺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不过,著作权的保护期较长,多数APP生命周期仅为3-5年,这导致使用者在APP停止更新后依旧无法自由使用APP及相关信息,有可能遏制新APP的设计开发。
       蒋舸认为,针对单帧或者少量界面的APP侵权,外观设计是恰当的保护方法。但是对于多帧、连续、挪用大量信息的APP侵权,也可以采取“宽进宽出”的著作权法保护理念。虽然APP视觉设计存在极强的功能性,但若其包含的非功能性信息量足够大,譬如涉及到一连串动态的元素和信息,则可先将APP视觉设计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范畴,再进行个案分析,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多数与会专家认为,现阶段通过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APP视觉设计是较为可行的做法,但也存在APP视觉设计与产品捆绑的保护困境。李昭晶指出,目前,我国GUI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是带有GUI的工业产品,而非GUI界面本身,这对不生产或者销售手机、电脑的软件企业来说,现有专利制度的保护是不足的。
       张吉豫表示,虽然新专利法以及2019年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放宽了图形用户界面视图提交的限制,允许至少提交一幅包含该图形用户界面的显示屏幕面板的正投影视图,但这未改变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客体为产品的大思路。实践中,由于软件本身不是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软件运行产生的图形用户界面即便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也无法认定其侵权。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将软件解读为产品是一种较好的解决方案。高雅文也表示,将软件纳入GUI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产品范围能够解决两大问题:一是侵权判断只需对比权利人的APP视觉设计与被控侵权APP的视觉设计即可,不必考虑实体产品对APP视觉设计所产生的影响,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二是可直接将开发被控侵权软件的行为认定为制造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从而将软件开发者直接认定为侵权人。
       杨颖分享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的实践案例,并强调企业提早布局进行GUI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是非常重要的,当发现侵权或者被诉侵权时,这样的知识产权储备可以成为有力的维权武器。卢海君表示,通过GUI外观设计专利对APP视觉设计进行保护,可能造成严格的技术壁垒和市场垄断,从而破坏自由竞争的市场氛围,如何平衡APP视觉设计保护与市场竞争秩序,值得继续研究与思考。

       蒋舸表示,APP视觉设计中涉及的创造性利益,也可以采取商业秘密的保护模式。卢海君还提出了APP视觉设计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可行性。如果盗版APP利用“反向工程”对原创APP稍加修改,利用与原创APP相似的特征元素,引起消费者误认,从而瓜分原创者市场份额,损害原创经营者合法权益,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加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