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7
4月7日下午,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在京联合主办“大数据时代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研讨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盛杰民,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竞争法中心主任、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黄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孟雁北,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执行主任张吉豫、平台治理中心主任熊丙万,中国社科院大学竞争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韩伟、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沈伟伟,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以及来自高等院校、互联网平台、法律服务机构的代表参与研讨会,就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针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黄勇指出,当前三大法域包括美国、欧盟、中国,都对互联网平台反垄断问题高度重视,欧盟在下重手,中国也在加强监管。结合我国经济体量与互联网经济体量均已处于世界第二位的发展形势考虑,中国对互联网市场的监管与规范,应该如何定位,遵循什么样的理念,需要考虑互联网产业本身的创新,同时要考虑中国互联网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他认为,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的违法性的判断,国内外都未突破反垄断法的基本框架、原理、分析模式及专业思路,这从欧美已经出台或正在研讨的最新规则以及中国平台经济反垄断指南对独家交易、拒绝交易、掠夺性定价和交叉补贴、经营者集中等焦点问题的规定中可以得到佐证。
黄勇表示,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等中央会议、文件中关于平台经济的阐述,都强调两个原则,一是发展,二是规范,但更重要的是,要遵循互联网产业和数字经济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在具体的案件执行中,要结合互联网平台更多的特点和模式。与欧美不同,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处于多法适用、多头共管共治的模式。如何协调利用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当中关于竞争的条款,是一个挑战,值得进一步思考。
孟雁北在发言中指出,数字经济中的市场竞争,平台竞争已经成为新的竞争模式,寡占成为受关注的市场结构,数据竞争成为新的竞争焦点。在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反垄断视角下,如何实现公平交易的目标?如何理解创新与竞争的关系、创新与效率的关系?隐私问题能否纳入反垄断分析框架?她认为,这要回归到反垄断法立法目标的思考中。
孟雁北认为,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市场力量的生成和维持具有网络效应、锁定效应与传导效应等特殊性,因此,必须对平台市场力量的生成和维持进行深入的观察和研究,以此来科学地认定和评估平台的市场力量。
孟雁北提出,除了传统的垄断行为之外,有一些行为受到司法的关注,比如数字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和接口封锁行为。从反垄断规制的视角看,要分析这些行为本身是否产生效率、造成竞争的损害,以及对社会总福利存在什么样的影响,依此作出判断。
刘晓春分析了平台自我优待视野下的链接封禁问题。她指出,链接封禁的表现形式包括:直接断开、屏蔽链接;采取差别待遇使链接无法直接跳转,增加用户使用障碍;修改并控制链接及其跳转内容,干预用户行为。她认为,与传统经营行为不同,平台可能在竞争环境中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它对自己以及关联的公司或服务,给出比竞争对手更加有利的条件。平台的自我优待行为是否构成垄断,需根据法律或特定场景对其合法性及合理性进行判断。
与会专家还阐述了美国平台反垄断的历史演变与未来趋势,剖析可供借鉴的有益经验,并就平台并购、通讯录数据权属配置等具体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